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08-02 浏览:3631
浙国税发〔2016〕133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税总发〔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立三方沟通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切实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优化纳税服务和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积极作用的具体措施。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为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提供了沟通交流、信息反馈、解决问题的渠道和平台,有助于增进三方的了解互信,厘清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有助于规范涉税服务市场,强化服务职能,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抓好三方沟通机制的落实
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 促进涉税中介健康发展的意见》(浙国税发〔2015〕123号,简称《意见》)文件下发以来,各级国税机关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三方沟通机制,加强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和纳税人的沟通联系,尤其是在营改增工作中,充分发挥了三方沟通机制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下一步,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创新沟通方式、丰富沟通内容、拓展沟通渠道,重点抓好《意见》中沟通联系制度的具体落实。一是落实三方沟通座谈会、协作会、汇报会、工作布置等各种会议制度,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与修改等涉税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了解各方需求,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落实走访制度,要经常走访纳税人和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实地征询两方需求,帮助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三要积极探索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业务合作,加强在购买涉税服务、税收课题研究、纳税服务方式创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合作。四是要利用纳税服务热线、网站、QQ、微信、微博、电子邮件、手机APP等载体,拓展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切实把三方沟通机制落到实处。
三、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积极构建三方沟通长效机制
三方沟通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非常广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三方沟通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协同职责。纳税服务部门作为建立和落实三方沟通机制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切实发挥好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和协调,按照总局《通知》和省局《意见》精神要求,加强制度建设,细化本地区三方沟通机制落实的具体办法,建立三方沟通机制工作档案,记录三方沟通机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强化机制落实的过程监督,确保三方沟通机制运转顺畅、取得实效。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上报省局。联系人:省局纳税服务处 倪永清 0571-85270837;省局注税管理中心 钱元锋 0571-8527860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