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2016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01-22 浏览:7423
浙税协发〔2017〕1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总函〔2014〕52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填报2016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的通知》(中税协发〔2017〕00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16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填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外省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二、报送方式
请各税务师事务所用单位安全盘账号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网址:www.ecctaa.com),在行业报表模块进行填报(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系统登录首页)。
三、报送时间
事务所填报起止时间为:即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
四、数据统计口径
表1至表6数据统计范围均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的数据。
五、对于总(母)分(子)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填报及经营收入汇总问题
总(母)分(子)公司的税务师事务所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报表应用系统内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协独立报送各自报表,总机构不得汇总报送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人员情况等信息;
经营收入汇总:采取总(母)分(子)结构的税务师事务所,须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集团化模块中维护总部及分支机构信息。总机构在报送报表的同时须对自身及分支机构信息进行汇总,并通过所在地方税协报送中税协。中税协将在报表统计时,对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全部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进行汇总。如税务师事务所未能按照上述要求维护总部及分支机构信息,其经营收入不予汇总。
六、其他要求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及《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的口径认真填报。
(二)2017年报表系统在2016年基础上进一步得到完善与改进,但不影响正常操作。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通过浙税协报表QQ交流群(群号:184667935)咨询。也可电话咨询省税协秘书处,徐红斌:0571-85828661。
附件: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17011.doc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