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译名:The Zhejiang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ZCTAA。
第三条 本会是由全省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和自律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受浙江省委社会工作部、浙江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税务局)的指导和监督,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税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和会员合法权益,竭诚服务会员,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驻地设在杭州市。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发展战略,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协同做好统战工作,加强本会网站等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增强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办理会员注册入会与变更管理,进行年度检查;
(三)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指南、从业规则、工作制度等,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向浙江省税务局提交规范行业管理制度建议;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六)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九)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自律制度实施情况;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三)负责税务师行业宣传,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服务;
(十四)开展与省内外同行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十五)办理浙江省税务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六)办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职责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信记录和工作作风;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在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自愿到本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履历资格证明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
(三)领取本会发给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履行依据本会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无故不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拒不履行义务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或通告申明注销。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行为
(四)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税务机关宣布行政登记证书无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税务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五)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届中调整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税务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重要文件;
(四) 处理重要事项;
(五) 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工作规则,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本会根据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及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
(一)本会举办的培训、会议等各种活动;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
(三)本会开展宣传、调研、经验交流、协作联系和编印书刊;
(四)税务师行业奖励金;
(五)服务会员等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规定收取和上交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会长办公会议或专门委员会审核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税务局或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税务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浙江省税务局及浙江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浙江省税务局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25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